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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晚上民法總則時 談到關於權利能力的部分

(附註:權利能力指的是享受權利、負擔義務的能力)

民法第6條: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

民法第7條: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,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,視為既已出生。

(p.s.這兩條很重要,要考試的人記得要看XDDD)

簡單來說...胎兒尚未出生 以第6條的原則來說他是沒有權利能力的

但是為了保護他的利益 所以例外承認胎兒有權利能力
(但若出生時死亡 權利能力同時會喪失)

老師此時發問:我們以"出生"作為分界點...出生之前叫做"胎兒",出生之後叫做??

某A:是"嬰兒"

老師無言......

某B:那麼是"幼兒"囉~~

老師持續無言中....

最後~~~

老師終於受不了開口說:是"人"啦!!!!!!! (╯‵□′)╯︵ ┴─┴

我不知道你們分類的標準是什麼 但現在是上法律課ㄟ.....

請用法律上的觀點來看 回去把條文給我看清楚點!!!

眾人:呵呵~~(無聲傻笑中^^│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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